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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中院w体育发布2023年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31

  w体育广元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举措,紧紧围绕市委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将2023年度广元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四川某建材公司是一家经营商砼等建筑材料的企业,从2016年开始因对外借贷或欠付货款先后引发苍溪县陵江镇某加工厂等40余家厂商及个人对其起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因该建材公司未能按照判决或调解协议履行,陆续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总申请执行标的金额逾4000万元。

  为有效化解该企业债务,在促进企业良性生产经营的同时保障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9月,苍溪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公司债权人会议,商定出债务清偿方案。然而,因受疫情影响,该建材公司并未能完全按照清偿方案履行债务。2022年,部分债权人强烈要求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将四川某建材公司基本账户冻结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苍溪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3年四川某建材公司迎来发展转机,拟投标县域内一公路建设工程和重大招商引资建设工程的商砼供应。然而基本账户被冻结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使企业可能丧失投标机会。为争得企业发展机遇,苍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制订详细的偿债方案,并于10月13日再次组织召开该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法官多方沟通协调,最终消除债权人对该公司偿债能力的顾虑,促成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解除了对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随后,四川某建材公司顺利中标重大招商引资建设工程的商砼供应项目,为企业后续发展和增强偿债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本案执行中,执行法院对于非恶意拖欠,只因陷入困境偿债不能,但有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企业,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先后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讲清企业发展才是保障其权益圆满兑现的根本路径,进而推动债权人形成共识达成和解。在和解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涉案企业基本账户的冻结,并从失信名单删除,恢复企业信誉,为企业生存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进而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的共赢,也有力支持了地方重大项目建设,促进了辖区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旺苍某石材加工公司自2019年起先后从四川、陕西、江苏等地雇请了何某某等农民工从事锯切等工作,但一直未按月支付工资。2022年底该公司陆续与何某某等人进行结算,但欠付的工资经催收仍未兑付。2023年6月起何某某等人先后提起诉讼,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调解。因公司未按时支付,7月18日何某某等34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0余万元,同期申请执行还有民间借贷、运输合同等纠纷。在第一批案件执行中,涉劳动报酬纠纷的执行案件增至58件,涉案金额近200万元。

  执行法院通过约谈、走访调查,该公司涉农民工工资债务150余万元,其余合同类债务高达1500万元,大量诉讼正在不断产生,维权事件持续发生,甚至出现暴力手段催收、偷盗、抢夺企业资产的情况。

  针对案件实际情况,人民法院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行为,以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一、积极采取“活查封”措施,对企业资产的查封处置分别采取不同措施,首先对成品商品进行优先处置,对生产链资产进行登记查封,让该部分资产“动”起来,给企业“造血再生”机会;二、强力打击“偷、抢、非法买卖行为”,保护企业合法财产。针对企业资产多次发生偷盗、抢夺、买卖等行为,打击非法处置资产的嚣张气焰,旺苍法院及时厘清财产去向,发出限期追回令4张,处理涉案当事人3人;三、汇集多方力量,促成执行和解,完成生产自救。执行法院多次汇同辖区政府、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多方力量积极引导债权人、债务人谈判磋商,引导债权人与企业和解自救,最终形成由案外人组成复工复产领导小组,交付租赁费用于解决债务,债务分配中工资、工伤优先为原则的执行和解方案。

  2023年9月债权人复工复产领导小组正式进入厂区,园区内供电恢复,开始安全生产。同时,执行法院收到了企业用于解决案件的第一笔款项20万元,并向进入执行的第一批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案款。

  本案是一起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汇集多方合力,成功执行和解预重整,挽救民营企业,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充分考量案件的特殊性,将“民生”优先原则放在首位,让农民工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类纠纷在案件中得到优先解决,充分保护的合法权益;将“活”查封贯彻全案始终,对企业的生产设备预留处置空间,“查而不封”,为企业恢复生产打下坚实基础。在坚持“执行强制性”特性的同时,巧用执行措施,加强府院联动,促成执行和解。将陷入困境的“将死”企业通过债权人预重整和解盘活,即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实现了企业持续经营,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成功实践。

  青川某矿业公司于2016年10月偷排污水到厂区围墙外的河滩地上,该河滩地位于大鲵养殖公司取水口上游50米。2016年12月开始,大鲵养殖公司养殖场的大鲵出现死亡,至2017年5月开始出现大量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大鲵死亡原因系青川矿业公司违规排放进入河道的生产废水,2017年5月至7月死亡大鲵的直接损失1987246.50元,间接损失718950元。2017年,青川县环境保护局对矿业公司违法生产线元并责令限期拆除违规设施设备。后当地乡政府组织人力将矿业公司南头墙外污泥清除,并给大鲵养殖公司架通应急水源。应急管道使用不久被洪水冲毁w体育,大鲵养殖公司继续用原引水渠道给养殖场供水。之后,大鲵养殖公司仍出现大鲵死亡,死亡情况持续至2019年1月。2021年3月,经对大鲵养殖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封存的死亡大鲵进行清点、称量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鉴定意见书》的计算标准计算直接损失合计1051596元。2019年11月法院判决矿业公司、李某先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大鲵养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矿业公司赔偿其大鲵死亡损失。

  青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矿业公司将生产废水偷排到厂区围墙外的河滩地上,该生产废水排放地位于大鲵养殖公司养殖用水取水口上游50米,矿业公司的持续排放或降雨都会导致排放到河滩地上的生产废水进入房石河内污染河水,被污染的河水经大鲵养殖公司的取水口流入大鲵养殖池,造成大鲵养殖池受到污染;矿业公司偷排生产废水中的超标重金属与大鲵养殖公司大鲵皮肤中超标的重金属种类一致,矿业公司的污染行为与大鲵养殖公司大鲵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青川某矿业公司赔偿青川某大鲵养殖公司损失2723363.70元。宣判后,矿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保护生态环境既是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又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举证责任,运用环境侵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充分论证了“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一裁判要旨,同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侵权的复杂样态,应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了被侵权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违规排放生产废弃污染物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对督促和引导企业依法、绿色生产,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w体育,切实维护好公众环境权益和良好营商环境具有示范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9年12月18日某餐饮公司与胡某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胡某军租赁公司房屋用于餐饮经营,租期5年,免租期为20个月,租金105660 元/年,每季度缴纳一次。合同签订后胡某军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开始营业。胡某军于 2019 年12月10日、12日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10000 元,2019年12月19日转账支付41635元。此后胡某军未再交纳任何款项。2020年9月18日,相关权利人将其下属某餐饮公司的相关资产移交给本案某旅游公司,案涉租金收益归该旅游公司所有。2022年6月8日某旅游公司向胡某军发出通知,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交清欠款、腾退房屋,并于次月开始对欠费商铺断电,后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及利息。

  一审认为,根据《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文件应减免胡某军2020年度3个月房租,胡某军未足额预交第二季度房租已构成违约,某旅游公司有权依约在租金逾期30日单方终止合同。但某旅游公司并未行使该权利,而是让胡某军继续经营。根据《广财资〔2022〕17号》文件,胡某军应享受免除当年实际租期内租金的政策扶持,某旅游公司不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但该公司单方解约甚至停电,构成违约。判决:一、解除某旅游公司与胡某军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二、某旅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胡某军履约保证金26415元,律师费3000元。胡某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某旅游公司赔偿装修损失以及退还租金。二审认为胡某军主张在案涉合同约定的免租期之外再按照《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文件要求延展3个月免租期的理由不成立,其主张装修损失及退还租金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依据《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文件以及《广财资〔2022〕17号》文件,依法减免租金,有力保护了案涉个体工商户利益。同时根据前期免租约定以及培育市场和项目改造的目的,驳回个体工商户关于装修损失以及退还租金的上诉请求,有力保护国有企业利益,助推广元市打造特色旅游文化品牌。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妥善处理中小微企业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从中央到地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持经济稳定发展,惠民企保民生的积极有力措施,对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挑战、实现轻装上阵具有积极意义。

  四川某药业公司诉四川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川0811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四川某药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仅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存款1万余元,后因四川某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四川某药业公司亦无法提供四川某科技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胡某、邵某、张某、王某、李某为该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补充责任。

  案件终本后,面对申请执行人的“质疑”和“不满”,执行法院一面耐心释法明理,一面积极查找财产线索。该案被执行人一直正常经营,申请执行人反映该公司可能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执行法院掌握该情况后,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深入了解后发现,被执行人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存在多个关联公司,极有可能存在与关联公司串通隐瞒债权的情况。鉴于此,执行法院引导申请执行人进行财产保全,及时并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五位股东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46万元。足额保全后,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公司要求主动履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40余万元全部执行到位,法院依法准予异议人四川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案是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创新执行机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实践,也是助企纾困促发展的典型案例。因被执行人企业拟合并上市,本案能否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实现,还关系到被执行人企业的长远发展。昭化法院首次尝试“执行异议+保全”立执审融合联动,督促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企业主动履行义务,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及时履行,实现债权人受偿和企业持续经营的双赢,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

  2016年7月25日,广元某投资公司与唐某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主要约定该公司将一套办公用房出售给唐某波,总价款为220200.00元。2016年8月2日,唐某波为给付上述房款,以借款人名义与某银行广元分行及广元某投资公司签订《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及借款期限等,担保类型为本房屋抵押+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即广元某投资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借款人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不再承担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唐某波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至2019年8月,当年9月起开始逾期还款,于2020年8月停止还款,2021年9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后银行向唐某波、广元某投资公司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唐某波、广元某投资公司仍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该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波返还贷款本息,广元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案涉房屋于2016年8月9日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一审以唐某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案涉房屋尚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判决贷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到期,唐某波偿还本金72244.83元及利息、罚息,广元某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宣判后,广元某投资公司提出上诉,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权利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广元某投资公司作为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目的已经实现,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故二审判决由唐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并驳回银行要求广元某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预售及贷款买房为房地产行业较为普遍的交易模式,房地产公司往往为预售房屋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至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且银行收到他项权证之日结束,目的是通过房地产公司的担保避免因项目建设等原因导致银行抵押权不能实现。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预告登记失效情形,银行已经能够实现其抵押权,广元某投资公司不应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准确适用民法典溯及力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债权人、保证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和促进房产市场稳定和行业主体健康有序发展,为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1月29日,原告成都某商贸公司与被告青川某种植合作社签订了《建设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由成都某商贸公司向青川某种植合作社承建的(青川县农产品中心二期厂房)供应材料。合同签订后,成都某商贸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材料的供货、安装义务,双方于2019年10月31日完成了合同结算、向被告移交了全部厂房,并签署了《钢结构主体结算》,结算金额201万元。截止到结算完成之日,青川某种植合作社共计向成都某商贸公司支付材料款165万元,对于剩余的36万元材料款,成都某商贸公司多次电话向被告项目负责人催讨,青川某种植合作社均以案涉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厂房钢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拒不支付剩余材料款,而其自身又不履行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

  因该案法律关系明晰,法院积极响应企业司法需求,实地走访了青川某种植合作社,合作社系因认为厂房存在质量问题,故不愿支付下欠材料款。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法院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释法明理,指出诉讼将涉及的相关鉴定程序,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还不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最终经过法院的耐心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青川某种植合作社在2023年11月20日前向成都某商贸公司支付材料款26万元。

  本案的顺利调解体现了法院坚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对涉企案件加大调解力度,着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寻找平衡点,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了企业诉讼成本,赢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让企业感受到温暖舒心的司法服务。下一步,青川法院将继续秉承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最大程度发挥司法调解的优势作用,以实际行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剑阁县某五金经营部与剑阁县某建材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采购合同,由剑阁县某建材公司从剑阁县某五金经营部处主要购买五金、建材、建筑机械、电动设备、电线电经等货物,付款方式为自合同签订日起,次月结清上月的材料款。自2022年10月20日到2023年3月23日止,剑阁县某五金经营部给剑阁县某建材公司提供了总金额为92941.00元的各类货物,剑阁县某建材公司已结款30000.00元,因剑阁县某建材公司下欠62941.00元材料款未付清而引发诉讼。

  剑阁县某五金经营部于2023年4月6日提起民事诉讼,因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院审查后快速开展调解工作,组织双方针对下欠金额、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最终于4月26日达成一致协议,剑阁县某建材公司于5月20日前支付下欠材料款。履行期限到期后,剑阁县某建材公司未履行义务,剑阁县某五金经营部于5月3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并于6月7日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为由顺利执行完毕。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耗时28天,当事人胜诉权利得以实现,纠纷圆满化解。

  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贯彻执行的“快立、快审、快执”理念。立案阶段及时审查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涉企案件,审理阶段搭建调解平台、引导自愿协商并促成调解,缩短支付期限;执行阶段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谨慎对企业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限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筹措资金,自动履行债务。

  能动司法促调解,自动履行保和谐。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双方长久以来建立起来的互惠利益和友好关系,也减少了双方在诉讼中的对抗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人民法院将不断致力于在“公正”的根本要求上,助力企业解纷“降时”,通过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和实践回应民营企业的现实期盼。

  为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移送、流转周期过长的问题,广元中院经过多方调研和征求意见w体育,制定出台《关于案件上诉移送、审查、快审、调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重塑上诉案件移送、卷宗流转和二审审理方式,实现上诉案件“闪送”、分类流转“闪立”、“快审机制”“闪结”的“快闪”模式。

  流程精细管控,实现上诉案件“闪送”。明确移送优先级,3个工作日内优先完成案卷扫描、装订及移送等工作,5个工作日内移送中院审查,中院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一次性告知问题,一审法院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及重新移送。未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的,不影响卷宗移送,有效解决因等待当事人缴费迟延移送上诉卷宗材料的问题。卷宗分类流转,实现上诉案件“闪立”。配备专员对上诉案件繁简分类流转,“简案”以电子卷宗方式流转。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电子卷宗的审核、立案、同步网上流转至承办法官。以专业化为导向,分类建立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立案工作组,不定期更新立案信息工作台帐,畅通关键信息渠道,提升二审“无纸化”立案工作效率。以规范化为指引,先后制定《立案工作规范》《上诉案件立案指南》等操作规范,提高立案诉讼服务效率和水平。“快审机制”配套,实现上诉案件“闪结”。专员负责二审案件繁简识别,同时,发挥“郭兴利工作室”特色品牌优势,优选优秀庭长、青年法官组成的“郭兴利工作队”参与调解,集优特邀调解力量对有调解可能的二审“简案”先行调解。根据“简案”类型,规定不同“快审期限”,制度上规范提升审理效率,并定期分析研判,制作类型化“快审案件”裁判指引,确保快审案件提速不降“质量”。

  上诉案件“快闪”模式打破了过去“不超出法定审限结案”的传统思维和固定习惯,实现了从被动结案到主动提速结案的转变,破解了上诉案件内部流转周期、立案周期w体育、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制度实施以来,平均移送效率提升4倍以上,立案平均周期缩短至2天w体育,二审“简案”平均审理天数缩短至不到10天。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的时间成本,切实提升当事人诉讼便捷度和满意度,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该经验做法被评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例,《川观新闻》《四川手机报》等媒体先后予以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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